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Taipei

本會章程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理事33人組織理事會,監事11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代表大會由大會出席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1人,候補監事3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前項理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舉辦。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關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二十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1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互選補足。監事會置常務監事3人,由監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互選補足。補選之常務理、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二十二條

    理事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應就以較多數票為當選。

  • 第二十三條

    監事就當選之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1人為召集人,綜理日常會務監察事宜。

  •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二、通過及修正章程。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五、會員之處分。六、財產之處分。七、會員業務之規劃統籌。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三、決議召開會員大會。四、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六、參加各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七、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八、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時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九、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2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2次視同缺席1次)。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五、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 第三十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三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1人;秘書、組長、主任、專員,研究員(薪等範圍比照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各若干人,其員額編制及辦事細則另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第三十二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