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Taipei

本會章程

第五章|會議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不為召集時得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

  • 第三十四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六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一、變更章程。二、會員之處分。三、理監事之解職。四、財產之處分。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呈准主管機關就地區之便利分組,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各組會員代表人數比例推選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前項會議除選舉、補選、罷免、修訂章程規定事項外,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與會人員於會議時間內之視訊畫面咸認其本人,等同親自出席會議,得於簽到單上註明視訊出席;如有表決事項時,其表決方式以舉手表決之。

  •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及參加各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 四十 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經費與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