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應該「一刀切」把私法人、換約者都當成炒房客

針對內政部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勝宏表示,政府不應該「一刀切」把私法人、換約者都當成炒房客,甚至於對於何謂「炒房」在沒有客觀標準下,就對人民處以刑責,必須要審慎,避免侵害人權。

陳勝宏指出,內政部草案增訂任何人有「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製造熱銷假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炒作行為,最高罰500萬;如果「造成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不安」,最高可以關3年,外加罰5千萬的規定,涉及刑責的法律,構成要件都要清楚、明確,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但是內政部草案都是抽象、缺乏標準的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課予人民刑責,爭議太大。

對於草案增訂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的部分,陳勝宏認為違反自由經濟原則,而且即使有合理目的,例如為了都更整合開發、經營租賃或商旅型業務、企業合併、債權人承受擔保品、住商允許混合、作為職務宿舍、信託、強制執行取得、合建分屋取得、與台糖合建附買回…等情形,都是正常經濟活動所需,但是在缺乏明確許可標準下,「個案審查」徒增交易成本,將嚴重干擾私法人之經濟活動。

陳勝宏也指出,草案中有關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且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的規定,也忽略了承買人因經濟變故、調職等「非自願」情形,限制人民財產權處分,並不合理。

陳勝宏表示,該草案對房屋市場的正常交易衝擊非常大,而且恐怕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疑慮,建議政府應該再廣泛諮詢各界意見,審慎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