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調查表:1.依建管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合法建築物簡化認定,並以「謄本面積」作為「原建築基地面積」核算,造成建築面積與謄本面積差距較大,故市府都發局刻討論合宜之「原建築基地面積」核算標準;2.另現行「都市更新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案」;3.「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案」刻辦理修正作業,為了解同業意見,敬請提供具體意見。 公告時間:2026 年 04 月 28 日 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