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令:有關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含本日),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公告時間:2026 年 11 月 02 日 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