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Taipei

本會章程

第六章|經費與會計

  • 第四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會費:會員公司、行號於入會時按下列資本額標準繳納一次:資本額未滿新臺幣6000萬元者1萬1000元。資本額新臺幣6000萬元(含)以上,未滿2億元者1萬6500元。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含)以上,未滿4億元者2萬2000元。資本額新臺幣4億元(含)以上,未滿8億元者2萬7500元。資本額新臺幣8億元(含)以上,未滿16億元者3萬3000元。資本額新臺幣16億元(含)以上者3萬8500元。已入會之會員公司、行號如因資本額增減或入會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決議調整,概不補繳或退還差額。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公司、行號應按下列資本額標準繳納常年會費。並於每年年初一次繳清全年會費:    (一)甲類:每一會員公司、行號按左列資本額標準繳納常年會費。並於每年元月底前一次繳清全年會費:資本額未滿新臺幣6000萬元者,每年2萬2000元。資本額新臺幣6000萬元(含)以上,未滿2億元者,每年3萬3000元。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含)以上,未滿4億元者,每年4萬4000元。資本額新臺幣4億元(含)以上,未滿8億元者,每年5萬5000元。資本額新臺幣8億元(含)以上,未滿16億元者,每年6萬6000元。資本額新臺幣16億元(含)以上者,每年7萬7000元。    (二)乙類:本會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以會員等級或其他方式計算,徵收乙類常年會費。三、事 業 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之。四、委託收入: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之。五、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徵募之。六、利 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七、其 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獎金及其他收入。

  • 第四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不退還。

  • 第四十三條

    本會預算、決算之編審如下列程序辦理: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二、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三、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1500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 第四十四條

    會計年度每年1月1日始至同年12月31日止。

  • 第四十五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因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股總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核准。

  • 第四十六條

    前條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第四十七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十八條

    本會事業之預決算,依本章程第四十三條之程序辦理。

  • 第四十九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均由本會承擔之。

  • 第 五十 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或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七章|附則